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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2执2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2650王玮与张国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玮,张国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2执2650号申请执行人:王玮,男,1982年10月8日生,户籍地无锡市南长区,现住靖江市。被执行人:张国兰,女,1977年11月27日生,住靖江市。本院在执行王玮与张国兰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玮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1282执26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葛 涛审判员 林立峰审判员 蔡明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