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执12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间市支行、吴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间市支行,吴磊,杨颖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4执12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间市支行,住所地河间市新华中路。法定代表人:丁若柱。被执行人吴磊,男,汉族,1983年7月31日出生,住所地河间市。被执行人杨颖,女,汉族,1983年2月5日出生,住所地同上。本院于2017年8月7日作出(2017)冀0984执124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吴磊、杨颖的银行存款138227.3元,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吴磊的银行存款138227.3元的冻结;解除对被执行人杨颖的银行存款138227.3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尚志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红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