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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4执12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间市支行、吴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间市支行,吴磊,杨颖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4执12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间市支行,住所地河间市新华中路。法定代表人:丁若柱。被执行人吴磊,男,汉族,1983年7月31日出生,住所地河间市。被执行人杨颖,女,汉族,1983年2月5日出生,住所地同上。本院于2017年8月7日作出(2017)冀0984执124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吴磊、杨颖的银行存款138227.3元,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吴磊的银行存款138227.3元的冻结;解除对被执行人杨颖的银行存款138227.3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尚志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红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