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终6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秦思思与丁志培、丁志琴用益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思思,丁志培,丁志琴
案由
用益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62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思思,女,1969年4月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开余,南京市鼓楼区经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志培,男,1953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志琴,女,1951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上诉人秦思思因与被上诉人丁志培、丁志琴用益物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7)苏0105民初27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秦思思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秦思思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秦思思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秦思思负担,本院依法予以免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飞鸽审判员 许云苏审判员 马 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汪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