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民终3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陈雅坚、彭代志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雅坚,彭代志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终38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雅坚,男,196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沙坪坝区人,住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付涛,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代志,男,1963年10月29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委托代理人:叶久刚,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为宗,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陈雅坚因与被上诉人彭代志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2017)黔0322民初6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2017)黔0322民初69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70元,由上诉人陈雅坚向本院申请退回。审 判 长 易 大 刚审 判 员 令狐荣强代理审判员 陈 文 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罗 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