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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执1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文小平、俞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小平,俞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3执1364号申请执行人文小平,男,1971年2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华容县。被执行人俞刚,男,1983年6月21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申请执行人文小平与被执行人俞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603民初61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本金20000元及利息,另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3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02月27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朱俊执行本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本院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均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名无房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603执136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章亚伟代理审判员  戴张奎代理审判员  洪震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祝治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