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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恢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河南鑫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李锋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鑫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恢989号申请执行人河南鑫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三全路61号。法定代表人:欧明旺,经理。被执行人李锋,男,汉族,1968年11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沁阳县。河南鑫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李锋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金民二初字第46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鑫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李锋名下车牌号为豫QKJ3**的北京现代牌汽车予以查封;二、责令被执行人李锋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查封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照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