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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民初3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安徽省九易云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铜陵市宏吉网咖、柯浩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九易云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铜陵市宏吉网咖,柯浩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3366号原告:安徽省九易云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长江北路28号时代广场1901。法定代表人:汪承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志军,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铜陵市宏吉网咖,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负责人:柯浩。被告:柯浩,男,199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原告安徽省九易云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铜陵市宏吉网咖、柯浩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安徽省九易云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九易云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被告铜陵市宏吉网咖、柯浩已支付了剩余款项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铜陵市宏吉网咖、柯浩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九易云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计413元,由原告安徽省九易云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国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雪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