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6民初1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市支行与朱建祥、项爱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市支行,朱建祥,项爱华,江波,熊红波,唐明舫,熊宏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6民初137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市支行。住所:湖北省天门市竟陵钟惺大道南西湖路东。负责人:陈绪国,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华平,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建祥,男,196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被告:项爱华,女,196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被告:江波,男,1964年6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被告:熊红波,男,196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被告:唐明舫,男,196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被告:熊宏才,男,196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市支行与被告朱建祥、项爱华、江波、熊红波、唐明舫、熊宏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市支行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市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518元,减半收取计1759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肖凡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