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2执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建兵与曹瑞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兵,曹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2执224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兵,男,1971年6月28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曹瑞,男,1989年9月20日生,汉族,住赣州市信丰县。本院立案执行的刘建兵与曹瑞责令退赔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6)赣0702刑初247号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47200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曹瑞名下现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本院依法将上述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人刘建兵,申请执行人刘建兵认可财产调查结果并且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曹瑞应履行的人民币147200元未履行。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赣0702刑初24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章平代理审判员 张龙亭代理审判员 XXX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