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民终5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付茂会与龚由清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付茂会,龚由清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终53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付茂会,女,196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龚由清,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野,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付茂会因与被上诉人龚由清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6民初39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按照上诉人付茂会向法院递交上诉状中的地址向付茂会送达了开庭传票,付茂会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付茂会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付茂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应洪代理审判员 陈 霞代理审判员 赵 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素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