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2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侯宏波与赵晓勇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宏波,赵晓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2431号申请执行人侯宏波,男,1981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赵晓勇,男,1981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神民初字第0654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赵晓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侯宏波代为偿还单峰借款1634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27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赵晓勇工资32100元并支付申请人侯宏波16100元,剩余款项16000元支付另案王耀东申请执行赵晓勇中申请人王耀东。剩余代偿还本金予以继续冻结工资。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代理审判员 乔 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 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