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2民初1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邢台巨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刚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巨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刚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2民初1640号原告:邢台巨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顺德鑫苑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130500578202469M。法定代表人:虞劲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会宾,该公司人事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海,河北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刚,男,199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堂,邢台市桥东区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案由:劳动争议纠纷。原告邢台巨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邢台巨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台巨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邢台巨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邢台巨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大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彦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