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1民初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陈玉与刘丽芳、陈仕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刘丽芳,陈仕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81民初492号原告:陈玉,女,196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栋杰,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丽芳,女,196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陈仕生,男,195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原告陈玉与被告刘丽芳、陈仕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栋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丽芳、陈仕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理终结。陈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刘丽芳、陈仕生连带偿还陈玉借款2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计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诉讼过程中,经本院释明,陈玉变更利息时间的诉讼请求为: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刘丽芳以做生意缺少资金为由,于2015年1月22日向陈玉借款2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2015年7月以后,刘丽芳便一直未再还款。陈仕生与刘丽芳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在陈仕生与刘丽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刘丽芳、陈仕生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刘丽芳与陈仕生于2013年5月22日登记结婚。2015年1月22日,刘丽芳向陈玉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向陈玉借款20万元,借条内容载明如下:“借条本人刘丽芳兹向陈玉借到人民币弍拾万元正.特写此条为距。收款人:刘丽芳(并捺手印)2015年1月22日字”。上述借款未书面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上述事实,有陈玉提供的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陈玉主张刘丽芳向其借款20万元,有借条为据,刘丽芳在本案审理期间亦未提出异议,应予认定。陈玉与刘丽芳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陈玉可催告刘丽芳在合理期限内还款。现刘丽芳未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借条未书面约定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刘丽芳的迟延还款行为确给陈玉造成一定的逾期利息损失,故陈玉诉请刘丽芳支付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6月1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应予支持。上述借款发生在刘丽芳与陈仕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现陈仕生无证据证明上述借款系刘丽芳与陈玉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也无证据证明该笔借款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即夫妻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依法应按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陈仕生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刘丽芳、陈仕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刘丽芳、陈仕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陈玉借款200000元及利息(计息时间从起诉之日即2017年6月14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刘丽芳、陈仕生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郑宝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詹 曦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已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