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刑终1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孙旭盗窃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旭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刑终1404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旭,曾用名孙毛毛,男,1994年6月21日出生于江苏省洪泽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洪泽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被判处拘役四个月二十日,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1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旭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2017)沪0115刑初2050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孙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扣押在案的赃物,发还被害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黄金色开锁工具1套、银色金属开锁工具1套、蓝色一次性塑料鞋套2双、黑色口罩1只,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孙旭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旭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孙旭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旭撤回上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刑初205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玉珍代理审判员 高丹丹审 判 员 顾苹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唐晓怡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