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3民初1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黄成梅与余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成梅,余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3民初1250号原告黄成梅,女,汉族,1964年8月6日生,经商,现住新县。被告余辉,男,汉族,1976年3月3日出生,新县国网供电公司职工,住新县。委托代理人李长元,河南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成梅与被告余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成梅、被告余辉的委托代理人李长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辉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成梅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被告余辉偿还借款5000元及利息。事实与理由:1993年被告从原告手中借现金1万元,后十多年时间里被告像挤牙膏一样偿还了5000元,2016年1月27日,他重新书写了借条一份,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要钱,被告不仅不还还态度恶劣,此诉至人民法院依法解决。原告黄成梅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提供如下证据:2016年1月27年被告余辉出具的借条一张及2017年3月至7月双方往来短信一份,证明被告余辉欠原告借款5000元的事实。被告质证无异议,但该借款是喻冲村欠余辉的钱,是三角债。被告余辉辩称:1993年我才17岁,不可能向原告借款,事实是2000年我在村里当村干部,黄成梅在村里开门市部,千斤乡欠她的烟酒钱,千斤乡打给她的欠条,我以喻冲村的名义借壹万元欠条抵喻冲村的上交款任务,2002年我调到新县电业局工作,喻冲村因为没有钱,一直没有给我结算,黄成梅到我单位要钱,我个人垫付给她5000元,事实是喻冲村欠她钱,要求驳回原告起诉我的诉求。被告余辉提供以下证据证明其主张:1、2000年7月13日的1万元借条一张,2016年元月26日黄成梅在条子上写着“此借条为余冲上交款所黄成梅”,2016年元月27日的借条就是从这个款转过来的,原告黄成梅质证认为对条子无异议,这是以前余辉在我开的门市部买东西欠的钱,这个钱村里早已经还了,跟本案没有关系。这个条子上面的字是余辉2016年元月26日还我钱的时候叫我写的,说是好问村里要钱。2、崔堂秀出具的欠余辉的上交款及报酬款的欠条两张,崔堂秀是喻冲村的会计,证明村里欠余辉钱的事实。印证了该借条抵了上交款。原告质证认为与本案没有关系,如果给被告打的条子上写有余冲村的上缴,原告才能承认。而且原告借的钱这5000元是给的现金。条子上写的很清楚。3、崔堂秀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该1万元借款是喻冲用的,并非余辉本人用的。原告质证认为证明情况属实,但是与我的这笔借款没有关系。是2000年的那笔1万元借款的事。对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原、被告提供证据符合法律规定,可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结合庭审举证及当事人陈述,可查明以下案件事实:2016年1月27日,原告黄成梅、被告余辉将前期借款进行结算,被告给原告出具5000元的借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口头承诺还钱,但未实际履行,引起原告诉讼。被告称该笔债务实际属于喻冲村所欠债务,不应由被告偿还,但从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双方来往短信来看,余辉明确表示该借款由其本人偿还。庭审中,原告黄成梅自愿放弃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并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对前期债务结算,被告还欠原告5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形成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经原告催要,被告余辉能未及时偿还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该行为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以支持。被告余辉称该借款系喻冲村所欠原告债务,应该由喻冲村归还,但从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双方来往短信来看,余辉明确表示该借款应该由其本人偿还,故被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因被告不同意调解,本案未能调解。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余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清原告黄成梅借款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余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扶元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黄 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