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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执保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赵恩义、王福录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恩义,王福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执保394号申请人赵恩义,男,汉族,1967年3月20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被申请人王福录,男,汉族,1973年3月2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渤海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0983民初5846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王福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福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福录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王福录相当80000元价值财产(详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史卫红代理审判员  赵 路代理审判员  王庆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