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执保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赵恩义、王福录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恩义,王福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执保394号申请人赵恩义,男,汉族,1967年3月20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被申请人王福录,男,汉族,1973年3月2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渤海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0983民初5846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王福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福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福录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王福录相当80000元价值财产(详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史卫红代理审判员 赵 路代理审判员 王庆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