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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03执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军与闫兴平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军,闫兴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03执911号申请执行人李军。被执行人闫兴平。李军与闫兴平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平民一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法院将被执行人的工资予以冻结,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故该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403执9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苟云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