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03执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军与闫兴平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军,闫兴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03执911号申请执行人李军。被执行人闫兴平。李军与闫兴平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平民一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法院将被执行人的工资予以冻结,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故该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403执9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苟云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