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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5执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黄倩、黄谭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倩,黄谭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5执954号申请执行人黄倩,女,195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柳州市,证件号码。被执行人黄谭富,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证件号码黄倩与黄谭富责令退赔一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2016)桂0205刑初51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谭富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黄倩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文书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黄谭富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黄倩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黄谭富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黄倩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205刑初518号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淞元审判员  刘 胜审判员  韦棋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青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