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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2民初3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克刚与张宏付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克刚,张宏付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3171号原告:刘克刚,男,1967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张宏付(又名张宏富),男,1964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克刚与被告张宏付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克刚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克刚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刘克刚承担。审判员  张继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凌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