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3民初3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石海与遵义市汇川区济民药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海,遵义市汇川区济民药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3710号原告:石海,男,汉族,1974年4月7日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遵义市汇川区济民药房,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303MA6DX16G1C。法定代表人:陈卫,该公司经营者。原告石海与被告遵义市汇川区济民药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受理,2017年8月22日,原告石海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遵义市汇川区济民药房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石海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预交),由原告石海承担。审判员 杨德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车 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