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民初6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焦启军、李成欣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焦启军,李成欣,赵金龙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6625号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霞光里18号佳程广场B座20层C、D单元。法定代表人:高在均,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启,黑龙江项轶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启军,男,1968年1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宝清县。被告:李成欣,女,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宝清县。被告:赵金龙,男,1962年6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宝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焦启军、李成欣、赵金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 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文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