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0财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行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益武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石柱县天勤商贸有限公司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益武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天勤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0财保98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行,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万寿大道100号附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69656596H。法定代表人:周伟锋,该行行长。被申请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益武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鼓楼坝巷45号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00240590528701K。法定代表人:陈一武,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天勤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五一街7号2幢2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0598813751。法定代表人:杨咏洁,该公司经理。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行与被申请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益武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等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作出(2017)渝0240执保100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天勤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的房屋。申请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行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行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行的解除保全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一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黎 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