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422民初1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广飞与咸阳严彬禽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飞,咸阳严彬禽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2民初1603号原告张广飞,男,1975年7月6日生,汉族,住泾阳县,村民。被告咸阳严彬禽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新兴镇五爱村。法定代表人严宾,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张广飞与被告咸阳严彬禽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广飞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40元。审 判 长  张 天审 判 员  刘 健人民陪审员  张佳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焦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