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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3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湖州儒林毛纺有限公司与顾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儒林毛纺有限公司,顾泉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03民初483号原告:湖州儒林毛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双林镇儒林村。法定代表人:蔡子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建生、谢郑宇,湖州市双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顾泉明,男,197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原告湖州儒林毛纺有限公司与被告顾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单振宇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用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故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郑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素有买卖业务。截至2013年12月22日止,被告结欠原告原料款28000元,由被告签字确认。现原告以向被告催讨未着为由诉来本院,以致纠纷成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顾泉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州儒林毛纺有限公司价款2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1060元,由被告顾泉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震四审 判 员  鲁凯霖人民陪审员  郑永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卢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