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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执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何丽娟、杨大鹏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丽娟,杨大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2执335号申请执行人:何丽娟,女,1983年8月7日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杨大鹏,男,1980年1月14日生,汉族,市民,住址。申请执行人何丽娟诉被执行人杨大鹏请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2)太民一初字第00158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按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案未执行标的24000元,因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太民一初字第001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陈治军审判员  龚培民审判员  张进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贝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