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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4执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宋天贵、陈连芬申请执行罗二军、王祖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天贵,罗二军,王祖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4执328号申请人执行人:宋天贵,男,1950年9月2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罗二军,男,1984年11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祖群,女,1959年2月14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宋天贵、陈连芬与被申请人罗二军、王祖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宋天贵于2017年8月21日以与被执行人罗二军、王祖群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对(2016)黔0524民初2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524民初2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段家勇审判员  熊恩刚审判员  朱佳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毛 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