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01民初3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新疆林源矿业有限公司与新疆永上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林源矿业有限公司,新疆永上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巴州永冠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01民初3055号原告:新疆林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和硕县清水河路国土资源局办公楼。法定代表人:马文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成贵,该公司职员。被告:新疆永上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吉市绿洲北路东方城市花园门面房(17区7丘*****号)。法定代表人:刘朝闯,该公司经理。第三人:巴州永冠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和硕县1区-01-005(红石小区*号楼)。法定代表人:王新霞,该公司经理。原告新疆林源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永上爆破工程有���公司、第三人巴州永冠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找不到,无法送达开庭传票等材料,本院欲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遂向原告送达了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收到后未在规定期间内补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通知未在规定期间内补交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98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新疆林源矿业有限公司负担5492元。审判员 刘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小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