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行审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商丘市睢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李某1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商丘市睢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李某1,李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403行审189号申请人商丘市睢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表人杨明志,主任。委托代理人吕尚师,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李某1,男,汉族,1987年8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申请人李某2,女,汉族,1987年8月13日出生,系李某1妻子,住址同上。申请人商丘市睢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的商睢卫计证字(2017)MGD009号计划生育行政征收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前述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本院认为,前述决定合法适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商丘市睢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商睢卫计证字(2017)MGD009号计划生育行政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 判 长 陈宝凤审 判 员 李书强人民陪审员 任宗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现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