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刑初1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钱某窝藏、包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
案由
窝藏、包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2刑初1584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钱某,男,出生于四川省江安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安县(以上均为自报)。因本案于2017年1月10日被羁押,同日被中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同年1月15日被解除行政拘留,同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6日被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8月15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7)14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某犯包庇罪,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欣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0日0时许,钱某(已判刑)醉酒后驾驶粤T×××××号小型普通客车(载周某)至中山市古镇镇冈南工业大道X号对开路段处,因操作不当碰撞道路中心水泥墩致车辆侧翻而肇事,事故造成钱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后果。肇事后,被告人钱某为帮助钱某逃避法律追究,明知钱某有上述犯罪事实仍向公安机关作虚假陈述冒充肇事司机。同年12月30日,被告人钱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认定,钱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古镇大队出具的警情信息表、抓获经过、驾驶证及行驶证信息查询资料、中山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作出的(2017)粤2072刑初520号刑事判决书、证人周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钱某的证言、被告人钱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钱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钱某犯包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钱某的家庭情况并不影响对其的定罪量刑,但对被告人钱某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钱某确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律规定,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故对被告人钱某请求判处缓刑的意见,本院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钱某犯包庇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戴洁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梁慧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