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4民初3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2-09
案件名称
3983沐良国与潘振芝、潘年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沐良国,潘振芝,潘年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4民初3983号原告:沐良国,男,1975年1月20日生,汉族,住高邮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维青,高邮市高邮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振芝,男,1963年4月3日生,汉族,住高邮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源华,高邮市龙虬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年女,女,1966年1月15日生,汉族,住高邮市。原告沐良国诉被告潘振芝、潘年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沐良国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沐良国撤诉。案件受理费838元,由原告沐良国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