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1执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陈小欢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1执309号被执行人陈小欢,男,汉族,1993年9月1日生,住河南省尉氏县。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任舒航罚金一案,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211刑初18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按照判决,被执行人被判处罚金2000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02月17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通过向本辖区内公安车管所、房管局、工商局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以及通过本院财产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全国范围内的银行开户状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豫0211执30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后,被执行人仍负有向本院继续上缴罚金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邢允波审判员 曹艳青审判员 于振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 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