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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1行审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诸暨市水利水电局、陈巨军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诸暨市水利水电局,陈巨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681行审222号申请执行人诸暨市水利水电局,住所地:诸暨市浣纱北路49号,组织机构代码00258875-X。法定代表人张国锄,局长。被执行人陈巨军,男,197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申请执行人诸暨市水利水电局依据其作出的浙诸水渔罚[2016]114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诸暨市水利水电局以法律条文适用有误为由,于2017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诸暨市水利水电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诸暨市水利水电局撤回对浙诸水渔罚[2016]11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审判长 吴 行审判员 冯少亮审判员 王海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 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