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81执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林建明、林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建明,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81执435号被执行人:林建明,男,196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执行人:林华,男,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林建明、林华诉讼费用执行案,本院作出的(2011)龙民初字第33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林建明、林华需负担案件受理费13757元。因被执行人林建明、林华未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林建明、林华的财产进行查证,经向国土、车管、银行、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林建明、林华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林建明、林华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海清审判员 郑建东审判员 陈李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伟鹏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