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民初4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4529孙宜新与华润天能徐州煤电有限公司柳泉煤矿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宜新,华润天能徐州煤电有限公司柳泉煤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4529号原告:孙宜新,男,196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丰县。被告:华润天能徐州煤电有限公司柳泉煤矿,住徐州市铜山区柳泉乡。原告孙宜新与被告华润天能徐州煤电有限公司柳泉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孙宜新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宜新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孙宜新负担。审 判 长 陈 琪人民陪审员 秦厚民人民陪审员 谢昌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轩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