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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11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福玉与程理友案件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福玉,程理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稿)(2017)晋0211执138号申请执行人:王福玉。被执行人:程理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福玉与被执行人程理友给付金钱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211民初65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30000元,执行费358元,以上共计30358元。但被执行人程理友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程理友无银行存款、未有车辆登记、无房产登记、无股权,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红星人民陪审员  许丽艳人民陪审员  邵爱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连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