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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521民初2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田国强与田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国强,田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21民初2259号原告:田国强,男,1981年6月4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被告:田龙,男,1984年3月1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原告田国强与被告田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田国强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国强撤诉。案件受理费292.5元,由原告田国强负担。审判员  纪成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智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