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521民初2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田国强与田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国强,田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21民初2259号原告:田国强,男,1981年6月4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被告:田龙,男,1984年3月1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原告田国强与被告田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田国强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国强撤诉。案件受理费292.5元,由原告田国强负担。审判员 纪成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智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