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3民初16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星诉被告深圳市禅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罗湖店、深圳市素百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苏和海、林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星,深圳市禅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罗湖店,深圳市素百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苏和海,林壮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16875号原告:王星。委托诉讼代理人易乐笛。被告:深圳市禅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罗湖店,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中兴路北侧京基东方颐园88-9号一楼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KPLL0H。负责人:苏和海。被告:深圳市素百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路北街道中航路都会100大厦B座9V,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HP2W3D。法定代表人:林壮。被告:苏和海。被告:林壮。原告王星诉被告深圳市禅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罗湖店、深圳市素百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苏和海、林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王星于2017年8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星负担。审判员 刘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爱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