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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民初16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星诉被告深圳市禅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罗湖店、深圳市素百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苏和海、林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星,深圳市禅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罗湖店,深圳市素百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苏和海,林壮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16875号原告:王星。委托诉讼代理人易乐笛。被告:深圳市禅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罗湖店,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中兴路北侧京基东方颐园88-9号一楼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KPLL0H。负责人:苏和海。被告:深圳市素百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路北街道中航路都会100大厦B座9V,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HP2W3D。法定代表人:林壮。被告:苏和海。被告:林壮。原告王星诉被告深圳市禅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罗湖店、深圳市素百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苏和海、林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王星于2017年8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星负担。审判员 刘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爱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