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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恢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温江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江源,戚涛,杨玉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恢454号申请执行人温江源,男,198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戚涛,男,198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被执行人杨玉宇,女,198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关于申请执行人温江源与被执行人戚涛、杨玉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4)碑民初字第024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温江源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温江源于2017年7月27日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现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03执恢4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梅宏枝审 判 员  曹 坤代理审判员  温 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