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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执1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陈慧君、杨宇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慧君,杨宇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1630号申请执行人陈慧君,女,198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杨宇宁,男,198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105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宇宁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05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等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闵运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