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11民初1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焦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11民初1338号原告:焦某,男,1989年4月6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栾城区。被告:李某,女,1991年1月2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栾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焦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焦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石金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