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财保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四川XX泵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与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审结申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财保149号解除保全申请人(被告):四川XX泵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重庆分所)。被申请人(原告):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草街拓展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1001177474835577。法定代表人:王真见,该公司董事长。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XX泵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申请人重庆顺博铝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2017)渝0117执保13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四川XX泵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0万元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四川XX泵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十陵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为:XX)。2017年5日2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渝05破申40号民事裁定书,受理重庆市北碚区茂吉机械厂对四川XX泵业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并将该破产重整案交由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2017年7月26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渝0116破10号决定书,指定大信会计师事务所重庆分所(原重庆谛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四川XX泵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2017年8月21日,四川XX泵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原财产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四川XX泵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将该破产重整案交由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故四川XX泵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解除原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XX泵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的解除保全申请予以准许。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姜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罗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