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205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刘静松、胡林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静松,胡林超,王传红,杨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205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刘静松,女,197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胡林超,男,197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王传红,女,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杨婷,女,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刘静松与被执行人胡林超、王传红、杨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杨婷在中国银行18XXX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134.87元,现杨婷与刘静松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刘静松同意解除对该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婷在中国银行18XXX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3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