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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4民督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四川华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某申请支付令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华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平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4民督193号申请人:四川华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威远县严陵镇建设路90号。法定代表人:李进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威,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刘平。申请人四川华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平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于2017年7月19日发出(2017)川1024民督193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刘平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但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发出支付令后,在三十日内无法向被申请人刘平送达支付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二)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之规定,应当裁定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川1024民督193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四川华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玉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 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