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5民初1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蔡育学与吴小玲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育学,吴小玲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25民初1131号原告:蔡育学,男,198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进舟,安徽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江苗,安徽精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吴小玲,女,199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刘海,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蔡育学与被告吴小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育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进舟、曹江苗、被告吴小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刘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蔡育学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3年年底确立恋爱关系。按照农村习俗,2014年正月起,原告共送给被告各种礼金和实物合计101000元,其中2014年腊月送被告见面礼10000元,2015年正月送现金彩礼(大礼)58000元,买定情戒指价值9785元、玉佛2000元及价值5000元的苹果手机。2016年7月,被告不愿与原告结婚,提出与原告分手,之后双方恋爱关系解除。原告曾于2017年2月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礼金和实物,审理过程中被告表示有恢复双方关系的意愿,原告撤诉,但后双方关系并无任何进展。现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礼金80000元、玉佛2000元及价值9785元的戒指。吴小玲辩称:原告所述并不属实。原、被告系同村人,且系同学,2013年经媒人介绍双方建立恋爱关系,感情一直都很好,后因琐事发生矛盾,随后原告提出要求与被告解除婚约,并且要求返还彩礼。被告母亲同意返还1万元彩礼,但原告拒绝。原告并未送被告8万元的礼金,被告只是收取了订婚戒指及玉佛,且玉佛系原、被告恋爱期间原告赠与给被告的。被告同意解除婚约及返还订婚戒指。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年底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2015年农历正月初五按农村习俗办理“定婚”仪式。定婚当天,原告除送烟酒肉等物品到被告家外,还送了彩礼礼金58000元给被告。同年原告在给被告家送年节礼时,除烟酒肉等物品外,原告送被告价值9785元的定婚戒指一枚,价值2000元的玉佛一枚。自2016年初开始,原、被告之间因多种原因产生矛盾导致未能登记结婚。原告遂诉至本院,其诉讼请求前述。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购买首饰票据、证人蔡某、吴某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蔡育学与被告吴小玲于2013年经人介绍恋爱,2016年农历正月,原告以结婚为目的按农村习俗向被告家赠送彩礼礼金58000元,现因原、被告发生矛盾致双方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58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为被告购买的结婚戒指,被告亦应予返还。关于价值2000元的玉佛,本院认为,该玉佛系原、被告恋爱期间原告自愿赠与给被告,故对原告的本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因原告未提交充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亦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小玲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蔡育学彩礼礼金58000元及价值9785元的戒指一枚;二、驳回原告蔡育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95元,减半收取1048元,由原告蔡育学负担448元,被告吴小玲负担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龙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