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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民初2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与刘某某、邓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刘某某,邓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299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住所地:高安大道。负责人:杨某某,行长。。被告:刘某某,女,汉族,住高安市。被告:邓某某,男,汉族,住高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与被告刘某某、邓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某某、邓某某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某某、邓某某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克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石晓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