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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1民初1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河北祥鸿采暖设备���限公司与武文峰、吴胜文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祥鸿采暖设备有限公司,武文峰,吴胜文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1181民初1286号原告:河北祥鸿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滏阳路南侧。法定代表人:米永山,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梅旭,河北双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文峰,男,1983年4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冀州区。。被告:吴胜文,女,198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地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文峰(系被告吴胜文之丈夫),男,基本情况同上。原告河北祥鸿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文峰、吴胜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祥鸿采暖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责令被告立即给付货款31278.50元及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4日被告武文峰拖欠我公司货款31278.50元,并向我公司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多次催要未果,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故二被告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以上款项,为此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武文峰、吴胜文于2017年9月12日前共同给付原告河北祥鸿采暖设备有限公司货款31278.5元,双方即全部清结。二、原告河北祥鸿采暖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利息。三、如被告武文峰、吴胜��逾期未给付原告货款,二被告应按照实际欠款金额自2017年1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0%给付原告迟延付款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1元,由被告武文峰、吴胜文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立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会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