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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92执46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高新区支行申请执行李孝林、田静、敬绍琼、罗明伟、李锦良、陈雪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高新区支行,李孝林,田静,敬绍琼,罗明伟,李锦良,陈雪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92执46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高新区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673524159X。住所地:绵阳市荷花北街。法定代表人:康年淦,行长。被执行人:李孝林,男,汉族,生于1963年10月9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田静,女,汉族,生于1966年3月5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敬绍琼,女,汉族,生于1967年12月17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罗明伟,男,汉族,生于1970年11月8日,住四川省江油市。被执行人:李锦良,男,汉族,生于1972年10月8日,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陈雪月,女,汉族,生于1972年12月6日,住福建省福安市。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高新区支行与李孝林、田静、敬绍琼、罗明伟、李锦良、陈雪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协议尚未履行完毕。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本院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发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0792民初7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庆丰审判员  李朝刚审判员  桂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