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9民终1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程培生、张安新与杨红旗、阿克苏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培生,张安新,杨红旗,阿克苏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9民终11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培生,男,1955年5月5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新疆五家渠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洪才,新疆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安新,男,1954年4月2日出生,汉族,温宿县文体广电局退休干部,住温宿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红旗,男,1962年7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羁押于青海省西川监狱五监区。原审被告:阿克苏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哈拉塔镇河滩边10公里处。法定代表人:王红森,该公司经理。上诉人程培生、上诉人张安新因与被上诉人杨红旗、原审被告阿克苏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16)新2901民初45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安新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安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安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941.75元,减半收取4970.88元,由上诉人张安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伟力审 判 员 姬 冰代理审判员 马婕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