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刑更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谢晋军假释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晋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刑更936号罪犯谢晋军,男,汉族,1989年6月2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临泉县人,现在安徽省安庆监狱第三监区服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5日作出(2010)阜刑初字第0016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谢晋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原审被告人谢晋军等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5日作出(2010)皖刑终字第0019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6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于2017年7月27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提讯罪犯谢晋军,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谢晋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有较好的社区矫正条件,建议对其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谢晋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在从事服装机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不怕脏、不怕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12月受到计分考核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执行机关制作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实,该犯至2016年1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2、执行机关出具的《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三课”教育成绩单》,罪犯谢晋军的陈述及证人证言证实,罪犯谢晋军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3、安徽省临泉县司法局艾亭司法所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安徽省临泉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谢晋军所在社区矫正部门同意对其监管帮教,进行社区矫正,有良好的社区矫正条件。4、安庆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检查意见书》。本院认为,罪犯谢晋军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至2016年1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经谢晋军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影响评估,认为其监管、帮教条件较好。故谢晋军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晋军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9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瑜山审判员 王 萍审判员 程 非ggz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