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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4执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与饶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饶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4执7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负责人王川。被执行人饶英,女,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申请执行饶英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夫妻因涉嫌刑事案件,所有财产已被公案局查封,故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有借款本金576504.29元及利息等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海审判员 黄文进审判员 王雪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加辉 来自: